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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5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4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沿天德乡庆丰街里十字路口Y108村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了10多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8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户卡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等人对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供述与辩解;

4.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公(交)鉴(理化)字[2019]001738号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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