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现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因故意损坏财物于2011年7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因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镇**烧烤门前驾驶机动车准备调头,与对向而行的大车司机发生争吵,大车司机报警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1.l2mg/l00mg。
2020年11月3日民警口头传唤王某某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照片。
二、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栾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2091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昌勋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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