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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小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22时许,大安市公安局交巡大队四棵树交警中队民警与交警大队市区二中队民警一起联勤时,在大安市****,发现车牌号为吉G*******轿车的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京花

检察官助理:周思彤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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