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村**组,住四平市铁西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C*****号二轮摩托车驮带其妻子和孩子去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看病,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与河南路交汇处时,与沿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吉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及其妻子、孩子受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49.0mg/100ml。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载人超员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 现场勘查笔录等;
6.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载人超员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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