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月10日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9********,汉族,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合肥市新站区兴海苑小区24幢403室合肥市新站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七里塘镇星火村合肥市瑶海区七里**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临牌皖******皖******小型面包车,从其居住的兴海苑小区出发,沿萧城路、北二环路、嘉山路至杏林小区,接人后原路返回,22时许沿本市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南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后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11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斌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50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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