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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3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台州市台州湾新区**街道****。因寻衅滋事,1994年4月22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4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二日并罚款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8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P****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与体育场路交叉口往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国家标准。

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

5.现场呼气、抽血、现场、车辆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1年2月2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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