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派出所,现住址博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且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锦绣A区西门公交车站台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1月2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博乐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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