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6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嘉路转弯时,碰撞人行道路沿,车辆侧翻在人行道中。路人报警后,出警民警现场对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6mg/100ml,经抽血送检,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5月2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王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办案视频、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呼吸式乙醇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76.2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一般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在拘役1个月15天至2个月15天可适用缓刑考验、并处罚金4000元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577580****。
2.案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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