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楼**门**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P****9)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门头沟区石担路10公里+300米处时驶入道路左侧,其车辆左前部撞到由南向北驶来的赵某某所驾驶的890路公交车(车牌号:京A****9)左后侧,造成赵某某所驾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离开现场,赵某某报警,当日20时30分左右,民警在事故现场东侧河道内将王某某查获,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0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价格评估,赵某某所驾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05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单、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人车合照、事故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吹酒录像、抽血录像、现场勘查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