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街**委**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晚,饮酒后驾驶白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冀D1****),行至北京市昌平区**路**加油站院内,在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某(男,北京市人)驾驶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京Q0****)发生接触,造成车辆受损。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后在现场被查获,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9月29日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车辆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姜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现场照片;8.其它证明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查获王某某酒后驾车经过、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破案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十五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到案经过二份,工作说明三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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