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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8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4)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北路向北上五环匝道口至**西路西口段时,逃避民警检查(逃跑过程中撞坏路上护栏),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但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官佳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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