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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0********,汉族,中专文化,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办事处**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京Q****6蓝色克莱斯勒小型客车,由本市海淀区紫竹桥附近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方庄方于路安富大厦停车场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照片、监控截图、抽血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行驶证网上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证人翟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呼吸、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现场监控、讯问视频;6.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办案说明、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解晓彤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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