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乌海市海南区**汽修钣金工,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0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CB****号小型轿车沿海南区东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祥和小区北门东侧,在倒车时与停靠在东风街南侧停车位内的蒙CMD***号、蒙CX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导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于某某、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鹏

检察官助理:张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