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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月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MD****轿车行驶至兴化市戴南镇新泽路与迎宾大道和金泽商业街西侧道路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及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兴化市公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华

检察官助理:蔡小飞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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