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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现住:保定市徐某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号被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5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F****0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某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饭店路段,驶入逆线碰撞由北向南行驶于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肇事。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9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于金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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