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的小型客车从鲁甸县**镇**村家中出发欲前往都香高速四标段工地。当日21时许,其驾车行驶至沙坝—乐红K3+500M(**镇**路段)处与肖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的重型货车发生刮擦,后肖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样品检材送检。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2.90mg/100ml(乙醇/血);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肖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肖某某、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且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勇

检察官助理:铁光佼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见刑事侦查卷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相关文书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