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镇雄县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凌晨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的三轮摩托车行驶到镇雄县**道**路段时,摩托车起步后溜将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中网和引擎盖撞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处警后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又抽取王某某的血样送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25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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