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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3********,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非营业车辆云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途经**向**方向行驶,该车核定载7人,实际载22人,行驶至***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非运营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建平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737****;

2、移送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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