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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住云南省澄江市**街镇**村委**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澄江市龙街街道龙祥路驶往黄家营村,在梁王大道与龙祥路交叉口处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02.21/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以上,缓刑四个月以上,并处罚金4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安明

检察官助理:王海瑞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云南省澄江市**街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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