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现住蒙自市**镇**村二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吴成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越野客车载张某某沿鸡石高速公路从蒙自到建水,当日23时许,在**路被**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0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琼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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