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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1********,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中午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云A****号车行驶至富民县昆雪线38公里200米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在富民县款庄卫生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蕊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3365****。

2、本案诉讼卷宗共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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