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69********,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大姚县**镇**村委会**村**组**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2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吃饭、喝酒后休息。次日上午8时左右,王某某起床后在家中干活,因水泥不够,于10时30分左右驾驶自己的云E*****两轮摩托车出门,沿某甲公路、某乙公路行驶至**镇**村委会**村夭**家购买1袋水泥,后驾驶摩托车载水泥原路返回。11时许,当行至**村王某甲户岔路口处摔倒,王某某遂与王某甲发生口角并被王某甲打了两巴掌,王某某电话通知妻子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因纠纷处理未果,王某某又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口头询问后将王某某带至**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2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夭某某、王某甲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喝酒地点、查获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红
检察官助理:王娟
2020年5月25日
附:1.现住大姚县**镇**村委会**村**组**号;
2.侦查卷1册86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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