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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丽江市古城区**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P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祥和东路由西往东行驶,01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祥和东路民族中学岔口往西5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云P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轻微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报警,王某某逃离现场。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后发现云P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民警多次拨打其电话劝说其到现场,直至03时50许王某某才返回现场,现场调查过程中王某某始终不承认自己系肇事逃逸驾驶人,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2.8mg/100ml,王某某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并拒绝签字。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4mg/100ml血,达到醉酒标准。王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不承担责任;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和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七)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57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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