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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翔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于旗山路市妇幼保健院路段撞到前方由唐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唐某某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翔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784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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