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乌某某**镇锡尼路“**酒店”**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许某某等人在乌某某嘎鲁图镇五马路“老成都饭店”内吃饭、喝酒。于2020年08月20日0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在乌某某嘎鲁图镇境内,沿萨拉乌苏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巴音路交叉路口处等红绿灯时睡着。后被海某某报案至乌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08月20日04时53分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抓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9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身份证信息;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7.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8.驾驶证及车辆信息;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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