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5月1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银灰色新大洲牌超影SDH125-388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某由丹江口市蒿坪镇余家湾村往蒿坪镇卢嘴村方向行驶,行至丹郧路丹江口市蒿坪镇蒿坪派出所路口路段时遇设卡检查的民警,王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摩托车冲闯卡口,撞到警用摩托车后所驾摩托车倒地被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遂将王某某带至蒿坪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民警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当即请丹江口市蒿坪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对王某某抽取血样。2020年5月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102.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冲闯卡口,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检察官助理:朱亚珍
2020年10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丹江口市蒿坪镇卢嘴村4组38号,联系电话159718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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