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JS1130号“吉利牌”小轿车沿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北关什子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北关十字南口时被同向尹某某驾驶的甘JC8652号“大众”牌出租车追尾相撞,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平均含量为17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贵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诉讼卷一册,证据目录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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