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临沧市临翔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6时15分,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路段(省道**M)开展工作时,查获一辆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的轻型普通货车,该车核载5人,实载16人,超载11人(乘车人均为**完小学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从事校车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玲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号,联系电话1592547****;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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