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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9岁,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经营,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庄**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口罩物资紧缺的现状,谎称有口罩现货,通过微信聊天转账方式,分别骗取王某乙口罩款975元、张某某口罩款100元、彭某某口罩款600元、刘某某口罩款1600元、吴某某口罩款450元、赵某某口罩款900元,共计人民币4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2.书证;3.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磊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56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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