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赌博被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1日21时25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JT****小型汽车行驶至丰镇市迎宾大街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提取其当时体内血液,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200.0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诉讼文书;(4)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5)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份。
3.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说明、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864****。
2.侦查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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