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8〕5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705021973********,回族,大专文化,党员,系山东**公司职工,淄博市淄川区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8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一路嬉水公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长贵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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