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东乌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路**汽修配前侧柏油路处与苏某某驾驶的蒙G****1号五征牌低速普通货车(由北向南停驶时)尾部相撞,造成蒙A****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某某、蒙G****1号五征牌低速普通货车驾驶人苏某某受伤及双方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8.27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孟某某身份证明、移送起诉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告知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血样提取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2.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呼气式酒精检测。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敏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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