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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3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现住**路**弄**号**室,工作单位: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5千元、驾驶证记12分。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日、7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111NT的小型轿车沿本区泥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鸿音路东约600米处时,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其血液内乙醇含量做鉴定,结论为:1.26mg/ml,属醉酒。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至今,均能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ml的事实。

2.被告人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公安内网王某某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小型汽车沪******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驾驶资格、所驾车辆合法有效。

3.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附照片)、公安内网人口信息、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马桥派出所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痕迹鉴定意见书、本院工作情况和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和劣迹情况。

5.被告人王某某的数次供述,证实其对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王具有视为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5千元、驾驶证记12分,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旭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67184****。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五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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