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1********,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伪造号牌冀RB****的二轮摩托车沿三河市马皇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李秉全村口时,与行人姜某某相撞,造成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经三河市燕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三河市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凤芝
2018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73368****;1583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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