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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3日14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吉A*****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江源区石人镇富林小区向石人林场行驶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提取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 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振杰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源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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