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75********,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工人,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北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中心大街诚信环岛至法院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9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秀荣
检察官助理:杨宏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承德市双滦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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