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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1〕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1年3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9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延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吉路一号汉庭酒店门前处时,适遇陈某驾驶鲁******号大型客车同向行驶至此,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与鲁******号大型客车右侧后部相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后被告人王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该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昭维

                         2021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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