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身份证号码23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18年12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牌电动三轮车从**镇**家属楼出发行驶至**路**街与**街中间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在龙江县**镇**路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检察官助理:苏睿倩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与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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