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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73********,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14时许,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四轮拖拉机,沿S217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南门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5.7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1388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2.4mg/100ml,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

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民

检察官助理:穆亮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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