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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3********,汉族,初中三年文化职业农民,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1号灰色夏利轿车,行驶至海伦市新亚小区北三路口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路检时查获。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16.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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