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桦南县**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四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桦南县**社区)。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0****8号四轮车在桦南县前进路与吴某某驾驶的黑G****9号小型轿车相撞,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协议书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岩松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四期;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