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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村农民,住该村。20208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三野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依兰县**公路6公里处时,被依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检查出王某某饮酒驾车。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自诉材料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陈思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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