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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8********,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黄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9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持证驾驶贵A5****号小型轿车(车主为杨某某)由黄平县**学校往黄平县**镇**方向行驶至**路0KM+90OM处(小地名:黄平县**镇**路段**),车辆与邹某某驾驶的贵HK****号小型轿车发生同向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道路中央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五分钟后,王某某想回家拿钱来赔偿而驾车回到其家楼下**广场停放。民警电话询问车主杨某某后即到**广场将王某某抓获。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示、照片、扣押清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积极赔偿邹某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

检察员 吴治国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在家,联系电话:1518557****;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光碟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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