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1********,瑶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麻江县城的乐巢酒吧、博士眼镜旁的烧烤店喝酒,2时30分许王某甲到乐巢酒吧门口开车回家,并由麻江迎宾北路往鄞州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麻江县杏山镇鄞州路OKm+50m处时,王某甲将车辆停于道路中央,并坐在驾驶室睡着。麻江交警接警后于2020年4月11日03时32分赶到现场并将王某甲带到麻江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封存送检。后经检验,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冉永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时犹
检察官助理 潘海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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