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址为涿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9****号车在高碑店市**大街植物园东侧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前科说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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