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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1********,汉族,专科文化,机械设备修理人员,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悬挂牌号为W****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高某区古柏镇戴家城东侧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沧溪路和戴卫东路路口时,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民警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1mg/100ml血,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端春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89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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