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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4********,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站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健康路路口处时,停车与迟某某发生争执,二人分别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酒驾。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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