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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现住顺昌县**小区**幢**室,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客车(载有刘某某),由建瓯市房道镇往顺昌县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大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0.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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