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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3********,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的甘肃省静宁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静宁县**镇******-*-***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2月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其朋友穆某某在静宁县**区“*****”烧烤店吃饭期间,二人共同饮用约两箱瓶装“**”牌啤酒后,次日凌晨3时左右,二人从烧烤店出来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甘L*****的*色“**”牌小型轿车拉载穆某某准备回其家中睡觉,凌晨4时许,车辆行驶到县**区**路**小学门口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因为被告人王某某现场呼气测试时呼气时间不足,呼气多次终端未测出数据。随后于4时45分,被告人王某某被执勤民警带至静宁县**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

2020年7月21日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2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返还清单、关于本案中没有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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