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2********;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青海**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格尔木市**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村**社**附**号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青H*****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格尔木市**小区驶出,途径站前二路、西二路,沿西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烤羊肉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路线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保证书,案件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

检察官助理:马梅兰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571****;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