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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号,现住清涧县**。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21时25分,王某某在折家坪镇一家小卖部旁喝完酒后,驾驶无号牌珠峰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往清涧县城行驶,行驶至清涧县210国道475km+500m(老坟湾)路段处,与由西向南已右转弯由惠某某驾驶的陕K****7号出租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8年6月14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血醇检验报告结果为:从所送检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5.35mg/100ml。

2018年6月21日经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议研究认定:此次事故驾驶人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由惠某某驾驶的陕K****7号出租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鸣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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